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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4-08 鍋爐空汙改善期限將至 環保署擬修法展延

2020-04-08

空氣汙染示意圖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/記者劉學聖攝影

空氣汙染示意圖。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/記者劉學聖攝影

 

部分業者在改善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時程及實際狀況,反映遭遇事故、蒸汽或氣體燃料管線施工工期較長,或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,並對備用鍋爐適用空汙排放標準有疑慮,環保署今天預告修正「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」,擬增訂展延改善期限規定,規範備用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管理方式,減少業者在鍋爐改善推動上的困難。

 

為改善空氣品質,環保署依據行政院核定的「空氣汙染防制行動方案」,與經濟部共同推動鍋爐空氣汙染改善工作,並採行政管制與補助並行方式推動。在行政管制部分,環保署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「鍋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」,要求既存鍋爐在109年7月1日符合標準。

 

環保署說明,本次修正新增因陳抗事件、改善工程較長、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,既存鍋爐可申請展延改善期限,或申請變更改善計畫,向地方政府環保局重新核定改善期限,在改善期限內,鍋爐設備空氣汙染排放須符合原適用的「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」。

 

另針對業者因不可抗力造成蒸汽供應中斷、原使用鍋爐燃料中斷情形,或維修保養短暫異常期間,得以專案方式繼續操作備用鍋爐,以維持製程生產及營運。此次也修正「改造或汰換鍋爐補助辦法」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,以給予適用補助對象更充足時間完成改造或汰換作業。

資料來源:聯合報